办理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办理对象 |
医疗卫生机构 |
事项类别 |
放射诊疗许可 |
法律及政策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11条 |
办理条件 |
1、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辐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
9、产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材料列表: 1.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件》(复印件) 4. 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5.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见附表) 6.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7.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监督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 8.
建立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射防护管理人员的文件 9.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如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执行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 |
办理地址 |
市行政审批大厅 |
联系方式 |
222930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应用主题 |
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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